為保護好南岳文物古跡,保障好廣大游客和全區人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城市污染,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市政府《關于在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衡政通〔2014〕25號)、《市政府督辦函》(衡政督函〔2015〕22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本區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5日起,南岳大廟、祝圣寺、大善寺、香山寺、辭圣殿等文物保護單位和財神廟、福壽寺、天符殿、基督教堂等宗教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南岳行政區域內所有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含駐岳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要率先執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二、自2016年3月1日起,城區下列范圍實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黃金路以北,南岳高速連接線坪上立交橋起沿連接線、文體北路至興隆水庫以東,沿興隆水庫、白龍潭水庫、岳云中學、康家垅門票所、市干院、福壽寺至共和酒店沿線以南,東城區芙蓉路至衡山路看守所起沿衡山路、萬福路至天子山南路以西的合圍區域內的全部范圍和合圍道路沿線兩邊的門店、住戶、單位、小區等。本限制區域外其他單位庭院、住宅小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禁止和限制燃放的區域。
以上區域除特殊日期(農歷臘月二十四、除夕、正月初一至正月十五、中元節)和居民舉辦喪事之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其中,居民舉辦喪事期間,晚上二十二時至第二天早上七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在規定可以燃放時段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燃放、使用容器燃放和減量燃放原則,提倡使用電子鞭炮和電子禮炮等其它環保方式。
三、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6年2月1日前,全面取締上述限制燃放區域內非法生產、非法銷售和非法儲存煙花爆竹行為;持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未到期的經營戶,自2016年3月1日起向限制燃放區域外的指定地方搬遷或停止銷售。
四、各部門及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要做好限放和禁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廣大居民要移風易俗,自覺遵守限放和禁放規定,主動配合,積極舉報,共同維護公共安全和城市環境。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綜合執法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舉報電話:0734-566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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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區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9日
作者:rednet
編輯: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