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始終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始終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相一致,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局辦公室應當對其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每兩年進行一次清理。
三、文件內容不適應形勢發展和實際工作需要的,要予以廢止。
四、文件的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廢止。
五、文件的個別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六、其他依法應當予以廢止或修改的情況。
七、清理后要向社會及時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南岳衡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二0一三年三月六日
來源: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編輯:彭俊